一、《民用無人機空中交通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民用無人機飛行活動的管理,規范其空中交通管理的辦法,保證民用航空活動的安全,現將有關民用無人機空中交通管理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1、民用無人機應當依法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礦業、建筑業的作業飛行和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檢測、科學實驗、遙感測繪、教育訓練、文化體育、旅游觀光等方面的飛行活動。
2、民用無人機活動及其空中交通管理應當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及民航局規章等。
3、組織實施民用無人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規定申請劃設和使用空域,接受飛行活動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務,保證飛行安全。
4、為了避免對運輸航空飛行安全的影響,未經地區管理局批準,禁止在民用運輸機場飛行空域內從事無人機飛行活動。申請劃設民航無人機臨時飛行空域時,應當避免與其它載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內飛行。
5、由于無人機飛行過程中無執行任務機長,為了保證飛行安全,由無人機操控人員承擔規定的機長權利和責任,并應當在飛行計劃申請時明確無人機操控人員。
6、組織實施民用無人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具備監控或者掌握其無人機飛行動態的手段,同時在飛行活動過程中與相關管制單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聯系,及時通報情況,接受空中交通管制。發生無人機飛行活動不正常情況,并且可能影響飛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時,組織實施民用無人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刻向相關管制單位報告。
7、在臨時飛行空域內進行民用無人機飛行活動,由從事民用無人機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負責組織實施,并對其安全負責。
8、民航空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對民用無人機飛行活動進行空中交通管理。不得在一個劃定為無人機活動的空域內同時為民用無人機和載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務。
9、民用航空器機組人員發現無人機飛行活動應當及時向相關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報告。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發現區域內有無人機活動或者收到相關報告,應當向所管制的航空器通報無人機活動情報,必要時提出避讓建議,并按要求向相關管制單位、空管運行管理單位和所在地的民航監管局通報。
10、民用無人機活動中使用無線電頻率、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國家無線電管理法規和規定,且不得對航空無線電頻率造成有害干擾。民用無人機遙控系統不得使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在民用無人機上設置無線電設備,使用航空無線電頻率的,應當向民用航空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11、未經批準,不得在民用無人機上發射語音廣播通信信號。
12、使用民用無人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無線電管制命令。
二、《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AC-61-FS-2016-20R1)
三、《輕小型無人機運行(試行)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
六、《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七、《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八、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
九、 民航局其他相關規章